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洛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文世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文世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李海军,男。被告文世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文世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以被告文世红已赔付其损失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海军承担。审判员  常忠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