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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巨邦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票据请求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巨邦木制品有限公司,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巨邦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巨邦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西城张坑工业区石坑路A栋。法定代表人:黄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明,系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兵,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贝客音涂料有限公司(下称贝客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均和村广汕公路旁。法定代表人:李献荣,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巨邦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53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在基础关系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贝客音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贝客音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萝岗区,本案属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贝客音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请求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贝客音公司提交的证据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支票中载明的付款行名称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横沥支行营业部,即票据支付地在东莞市横沥镇,该镇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巨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