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5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宋占峰与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5415号原告宋占峰,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法定代表人李杰,院长。委托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占峰与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以下简称:邮电世纪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占峰、被告邮电世纪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占峰诉称:我于2010年8月17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在邮电世纪学院工作,邮电世纪学院长期恶意克扣工资,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邮电世纪学院支付我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工资982.76元;2、2010年8月17日至2012年11月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075.8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68.97元;3、邮电世纪学院支付我2010年8月17日至2012年11月5日延时加班工资42457.8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614.46元;4、邮电世纪学院支付我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944.83元;5、邮电世纪学院支付我2010年8月17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00元。被告邮电世纪学院辩称:我校不同意宋占峰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我校同意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39号裁决书结果。我校于2012年7月4日为宋占峰申报了提前退休手续,2012年9月7日经审批同意宋占峰办理了退休手续,我校与宋占峰自2012年9月7日起系劳务关系,因此,我校不应支付宋占峰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5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宋占峰工作期间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及延时加班,其应当举证证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宋占峰入职邮电世纪学院,岗位为电工,月工资为1900元,每月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双方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8月16日的劳动合同书,期满后续签至2012年8月16日。2012年7月4日,邮电世纪学院向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人社局)为宋占峰申请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2012年9月7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宋占峰退休。宋占峰的退休证载明:宋占峰的退休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2012年11月20日,宋占峰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请求裁决邮电世纪学院支付其:1、2010年8月17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03.45元及其25%经济补偿金1375.86元;2、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944.83元;3、发还本人的人事档案及退休证;4、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3800元;5、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的工资982.76元;6、2010年8月17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3072.09元。大兴仲裁委于2013年4月9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39号裁决书,裁决:1、邮电世纪学院为宋占峰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和协助其办理退休证;2、驳回宋占峰的其他申请请求。邮电世纪学院同意该裁决内容;宋占峰同意该裁决第1项内容,不同意第2项内容,诉至本院。庭审中,宋占峰主张其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三个人倒班,如果夜里11时或者凌晨3时、5时有故障的话,其也需要修理,没有宿舍,上班期间不能休息,夜里不能睡觉,其工作期间存在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其于2012年11月5日离职,因其退休享受医疗待遇后去医院检查身体,可能需要住院,向邮电世纪学院领导请假时未被批准,并被告知可能要安排别人,其表示那就安排吧。宋占峰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冯世杰同志违纪的处罚通告,证明冯世杰与其系同一岗位。邮电世纪学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2、关于宋占峰人事档案的说明复印件、快递单、退休证复印件,证明其从事后勤处值班电工工作,其人事档案、退休证原件均在邮电世纪学院处。邮电世纪学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同意返还退休证,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宋占峰的人事档案在大兴区职业介绍中心;3、值班记录本,证明其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邮电世纪学院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认可值班记录簿上的三名电工均为其学校后勤值班电工。邮电世纪学院认可宋占峰工作时间为三个人倒班,但其每天工作8小时,有宿舍可以休息,宋占峰不存在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其校为宋占峰发放工资至2012年9月底,宋占峰于2012年9月7日退休,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邮电世纪学院提交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复印件、审批表复印件,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宋占峰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及法定节假日值班情况。宋占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称综合计算工时的申报与审批发生在其离职后,其工作期间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根据宋占峰与邮电世纪学院均认可的值班记录簿及配电室设备运行数据记录表显示,宋占峰于2010年8月28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共计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京兴劳仲字(2013)第239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值班表、值班记录簿、关于冯世杰同志违纪的处罚通告、关于宋占峰人事档案的说明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工资表、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光大银行明细、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复印件、审批表复印件、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配电室设备运行数据记录表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宋占峰于2012年9月21日退休,其与邮电世纪学院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9月21日自然终止,故宋占峰要求邮电世纪学院支付其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工资、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延时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12年9月21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占峰与邮电世纪学院均认可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39号裁决书第1项内容,即邮电世纪学院为宋占峰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本院予以确认。现邮电世纪学院同意向宋占峰返还退休证原件,本院不持异议。结合邮电世纪学院提交的经宋占峰认可的配电室设备运行数据记录表显示,宋占峰存在部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邮电世纪学院应支付宋占峰2010年8月28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宋占峰要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宋占峰工作期间其从事的工作岗位未经审批为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故本院视为宋占峰工作期间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为邮电世纪学院提供劳动。宋占峰与邮电世纪学院均认可宋占峰工作岗位为三人倒班,根据配电室设备运行数据记录表显示数据,结合宋占峰的工作特点、工作性质及人体正常生理特点,可以认定宋占峰所主张的延时加班在性质上属于值班,故本院对宋占峰要求邮电世纪学院支付2010年8月17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宋占峰与邮电世纪学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8月16日到期后未续签,故邮电世纪学院应支付宋占峰2012年8月17日至2012年9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占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千五百七十二元四角一分;二、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宋占峰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三、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占峰退休证原件;四、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占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至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二千一百八十三元九角;五、驳回原告宋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卉人民陪审员 罗 艳 芬人民陪审员 吕 占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冬爽书记员张格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