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涛与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宏达旅游客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宏达旅游客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503-1号申请人张涛,男,生于一九七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号院。被执行人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宏达旅游客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群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范卓异,任总经理。张涛与宝鸡秦龙运输集团宝鸡市宏达旅游客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2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将陕C315**号客车过户给张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车正在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