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新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5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宏。被执行人钟新洋,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新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新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298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钟新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30362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聂赫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