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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庞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庞某,男。委托代理人:解培现,山东XX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