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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栋梁与王玲、周玉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栋梁,王玲,周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夏栋梁。被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周玉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栋梁与被执行人王玲、周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