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许金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桂,黄照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3号申请执行人许金桂,无职业。被执行人黄照兵,无职业。许金桂与黄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鄂伍家岗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黄照兵偿还许金桂借款本金45000元,自2013年9月起每月偿还1000元,至还清时止。因黄照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金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照兵偿还借款45000元。被执行人黄照兵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许金桂支付2013年9月及2013年10月的到期应付款2000元,同时,还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照兵银行存款20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汤燚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