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338号原告汪某某,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怡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