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2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左×与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2764号原告左×,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庄×,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左×(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庄×(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6号院2号楼xxx号房屋。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3号楼3单元xx号,但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载明被告自2012年3月起就一直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6号院2号楼xxx号房屋,故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6号院2号楼xxx号房屋。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荣人民陪审员 邱 凡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晓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