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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宋民初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晓青诉闫爱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青,闫爱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567号原告张晓青。被告闫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青诉被告闫爱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青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青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