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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汉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宣奎诉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汉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李宣奎,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法定责任人:冯瑞祥,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李宣奎诉被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宣奎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郑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