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3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3588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二十层2003-2005单元。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男。委托代理人王川,男。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张宇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兵,北京市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诉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小米公司申请,本院依法通知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电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盛世骄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王川,第三人未来电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世骄阳公司诉称,我公司享有电视剧《苍穹之昴》(以下简称《苍》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小米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其生产销售的小米盒子向公众提供《苍》剧的在线点播服务。未来电视公司向小米公司提供了《苍》剧内容,小米公司、未来电视公司的行为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利。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米公司、未来电视公司停止利用小米盒子对《苍》剧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二公司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被告小米公司辩称,盛世骄阳公司起诉的主体错误。我公司仅是小米盒子的制造、销售商。与《苍》剧有关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都是未来电视公司实施的。我公司无法预料、控制未来电视公司提供视频内容的行为。我公司不存在过错,根据技术中立原则,在我公司无法控制播放内容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小米盒子成了侵权工具,而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合作是为了满足部门规章对于小米盒子制造、销售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颁布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小米公司作为互联网机顶盒制造商,需要与集成机构,即未来电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而后由集成机构向广电总局申请客户端号码,在得到客户端号码后,互联网机顶盒才能合法制造及销售。我公司不同意盛世骄阳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来电视公司述称,同意小米公司的全部意见,《苍》剧存储于我公司服务器,互联网集成播控平台亦属于我公司,与小米公司提供的小米盒子没有关系。我公司和盛世骄阳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签订过《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双方针对《苍》剧有合作关系,合作方式上是在我公司平台提供节目内容,并且约定了收费方式和利润分配方法。我公司不同意盛世骄阳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一、盛世骄阳公司对《苍》剧享有的权利《苍》剧片尾载明,摄制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公司),出品华录公司、北京电视台。2009年11月23日,广电总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苍》剧的制作机构为华录公司,合作机构无。2010年4月2日北京电视台出具《声明书》,声明就《苍》剧该单位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华录公司享有。2010年1月27日,华录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苍》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转授权权利授予盛世骄阳公司,授权期限为2010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诉讼中,小米公司、未来电视公司对盛世骄阳公司享有《苍》剧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二、使用小米盒子播放《苍》剧的情况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4月25日期间,经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对在小米官网(网址为www.xiaomi.com)上注册、订购、接收小米盒子量产版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小米官网对小米盒子的宣传提到:“小米盒子通过未来电视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为用户全面提供超过30万小时的央视正版授权高清内容,包含最新最热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动漫等等……这个数字每天仍不断增长中。”小米盒子的包装盒载明制造商: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发票显示小米盒子量产版单价为299元。2013年5月17日,经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对使用上述公证购买的小米盒子播放《苍》剧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将小米盒子与电视机相连后,打开电视,屏幕左上角显示icntv,可见排列有热门推荐、影视分类、排行榜、用户、应用、设置栏目分类。用遥控器选择设置,连接网络。选择影视分类中的电视剧,页面缓冲阶段可见“icntv、中国互联网电视”图标。按遥控器“主页”键,再按“菜单”键,选择搜索,在搜索栏输入“CQZ”,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苍穹之昴”,可见《苍》剧名称、导演、演员及内容介绍及选集播放列表。点击第1集、11集、21集,可以观看《苍》剧。在搜索、选择的缓冲过程中,可见“icntv中国互联网电视”图标。小米公司提交的小米盒子运行界面截图显示,开机画面中央为“ICNTV中国互联网电视”,画面下方是包括小米公司标识MI在内的三个公司标志。运行中画面的左上角,以及缓冲时的图标均为icntv。小米公司表示,icntv的标识已经清楚显示了作品来源,用户不会对此产生误认,其公司标识仅代表技术提供商。盛世骄阳公司确认截图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小米公司提出的通过icntv可识别视频来源的主张。诉讼中,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确认,尚未对最终用户通过小米盒子观看视频进行收费。三、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的合作盛世骄阳公司提出,小米公司和未来电视系合作提供《苍》剧,合作内容包括:1.小米公司通过未来电视公司取得互联网电视客户端号码;2.通过小米盒子中的硬件、软件调配未来电视公司服务器中的视频内容,共同向用户提供《苍》剧在线播放。小米公司称,其仅为小米盒子的硬件制造、销售商,所有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行为均由未来电视公司实施;《苍》剧存储于未来电视公司的服务器,内容的传输、网络服务均由未来电视公司提供;小米公司不能控制未来电视公司播控平台上的视频,小米公司不清楚未来电视公司播控平台上有哪些影片,未来电视公司删除、上线其播控平台上的节目也不会通知小米公司;小米盒子使用的播控软件亦由未来电视公司委托小米公司开发,未来电视公司享有著作权。未来电视公司对小米公司的表述予以认可。盛世骄阳公司亦认可《苍》剧存储于未来电视的服务器上,由未来电视控制播控平台、控制《苍》剧的播放,但仍然坚持认为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存在内容合作关系。2013年1月18日,未来电视公司与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小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方式约定,未来电视公司负责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建设、运营、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及其他商业化经营。未来电视公司提供符合广电总局政策要求的内容分发平台和播出控制平台,将未来电视公司自有提供的和组织集成第三方的节目内容以音视频点播、回放及其他互动应用、增值服务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服务。小米公司负责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硬件设备的开发设计、产品运营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业务,协助未来电视公司完善产品交互设计。协议第二条未来电视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未来电视公司面向公众用户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运营服务,拥有业务运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视音频及图文节目内容的提供、编排、内容播出控制管理、未来电视公司有EPG设计、制作和管理、交互服务制作和管理、增值业务的制作和管理、用户和用户数据管理、用户行为分析等权利。双方协商决定服务的价格和收费方式。未来电视公司拥有视听类节目内容的终审权、发布权和控制权。协议第三条小米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小米公司面向大众消费者销售本协议范围内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负责市场宣传,营销推广,物流库存和售后服务等。小米公司积极配合未来电视公司及其技术合作伙伴进行终端软件移植、技术平台的对接和网络的搭建,并给予未来电视公司必要的支持和配合调试。终端产品的认证、视听内容传输、播放、EPG展现等功能由未来电视公司提供,该软件模块升级管理由双方共同负责。协议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小米公司按未来电视公司实际发放的ID编码账号向未来电视公司支付接入许可费,每台为5元人民币。小米公司提出,其与未来电视公司合作系基于广电总局颁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由节目集成和播出系统、EPG管理系统、客户端管理系统、计费系统、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等主要功能系统完整组成,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对所建集成平台应当独家拥有资产控制权和运营权、管理权。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盛世骄阳公司对该通知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其仅认可小米盒子为合法产品,不认可小米公司不侵权。2013年2月29日,广电总局作出《关于同意中国网络电视台增加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编号的批复》载明,与小米公司合作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产品,中国网络电视台还要做到从芯片、底层管理系统到所有内容接入的完全掌控。2013年10月21日,未来电视公司出具《关于:“小米盒子”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表明未来电视公司是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旗下的子公司,以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国互联网电视”为呼号,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运营。小米公司严格遵照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销售出的小米盒子中没有预置任何内容,内容由未来电视公司单方、全权负责审查后,通过集成播控平台和网络直接提供给最终用户。在未来电视公司与小米公司的合作中,双方均严格遵守广电总局的规定,即小米盒子唯一、无选择地映射播出由未来电视公司提供所有的音视频内容;未来电视公司负责审查小米盒子播出的所有音视频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内容管理、版权管理要求,小米公司无审查、影响播出内容的权利。未来电视公司自愿对小米盒子播放内容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四、未来电视公司与盛世骄阳公司的合作未来电视公司称获得盛世骄阳公司关于《苍》剧的授权,并提交了双方于2012年10月18日订立的《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共同在未来电视公司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基础包中注入盛世骄阳公司提供的视频节目内容,在协议有效期内,在未来电视公司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的基础包内使用,为互联网电视用户提供视听内容服务;盛世骄阳公司授予未来电视公司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作期限为1年。若未来电视公司在2013年3月1日之前仍不能针对盛世骄阳公司提供的内容开始收费,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每三个月以确认函的方式确认视频节目名称,盛世骄阳公司根据确认函提供播出介质、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来电视公司未提交该协议提及的视频节目名称确认函,称盛世骄阳公司曾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其提供片单,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并认可目前其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尚未开始收费。盛世骄阳公司对该协议真实性认可,但称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邮件发送的片单是缔约前盛世骄阳公司发给未来电视公司的影视资源参考,并非确认函。即使该协议履行了,鉴于未来电视公司一直未对中国网络电视平台用户收费,故该协议也已经于2013年3月1日终止,而本案侵权公证时间是2013年5月,且未来电视公司将《苍》剧授权小米盒子播放,不符合协议约定。上述事实,有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苍》剧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声明书》、《授权书》、(2013)浙杭东证字第6635、6636、8741号公证书,小米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广电总局文件、《批复》、《情况说明》、小米盒子运行界面截图,未来电视公司提交的《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光盘以及《声明书》等证据,本院确认华录公司系《苍》剧的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盛世骄阳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苍》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自2010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小米公司、未来电视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盛世骄阳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小米公司是小米盒子制造、销售商,但并未直接提供《苍》剧,理由如下:1.本案各方确认《苍》剧存储于未来电视公司服务器中,未来电视公司控制播控平台、控制《苍》剧的播放。2.从小米盒子播放《苍》剧的过程看,多处位置显示“icntv”及“中国互联网电视”的图标。这些图标本身可视为对于所播放影视作品来源的指向,即来源于未来电视公司。并且,小米官网对小米盒子的宣传介绍也明确了小米盒子提供的视频内容来源于未来电视公司运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3.以上事实与未来电视公司和小米公司之间订立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广电总局文件、批复等要求的中国网络电视台要对与小米公司合作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产品从芯片、底层管理系统到所有内容接入的完全掌控要求相符。4.盛世骄阳公司主张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公司存在内容合作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5.未来电视公司与盛世骄阳公司曾订立《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小米公司有理由相信未来电视公司取得了使用《苍》剧的相关权利。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小米公司对未来电视公司播控平台上出现的《苍》剧系侵权并非明知或应知。盛世骄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小米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未来电视公司提供《苍》剧在线播放的行为是否侵犯盛世骄阳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考察未来电视公司是否获得了《苍》剧的合法授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未来电视公司虽然与盛世骄阳公司签订了《互联网电视业务合作协议》,但该协议未明确涉及《苍》剧,且未来电视公司未能提交履行该协议的证据,盛世骄阳公司亦否认该协议实际履行。故本院认为,未来电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获得盛世骄阳公司授权,即在其经营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提供《苍》剧的在线播放,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苍》剧,侵犯了盛世骄阳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来电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未来电视公司作为目前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为数不多的互联网电视平台商之一,系通过行政机关授权而非一般市场竞争取得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权利,未来电视公司在其平台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仅影响经行政机关要求而与其合作的服务商的商业利益,也影响相关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未来电视公司应对其平台上使用的他人作品负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确保与平台合作的服务商的合作业务顺利开展,也能更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小米公司作为经广电总局确认的与未来电视公司合作的企业,尽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其提供的是技术服务,但其作为与未来电视公司合作的企业,以提供大量央视正版作品为主要宣传内容,影响用户对小米盒子产品信息的认知,为使合作产品尽量满足用户需求并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小米公司宜在合作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盛世骄阳公司实际损失或者未来电视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苍》剧的知名度及播放时间、未来电视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盛世骄阳公司的主张不再全额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上提供电视剧《苍穹之昴》;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由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