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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1164号原告董某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慧敏,威县洺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庭下调解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淑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文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