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玉尚与威海华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尚,威海华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姜玉尚,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荣成市,居民。被告威海华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姜玉尚与被告威海华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查找不到被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