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鲜思明与被告向劲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思明,向劲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860号原告鲜思明,男。被告向劲松,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鲜思明诉被告向劲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鲜思明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鲜思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鲜思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