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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舒丰海、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205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洪钢。被告:舒丰海。被告: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本。被告:谢成本。被告: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学斌。被告:钱学斌。被告: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丰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丰海、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谢成本、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钱学斌、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舒丰海、浙江三本车业有限公司、谢成本、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钱学斌、瑞安市豪本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47元,减半收取70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7074元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吴南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