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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交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黄森与胡良文与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森,胡良文,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交初字第465号原告黄森。被告胡良文。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叙波,该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代表人单荣光,该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森与被告胡良文、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琼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森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泰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