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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90-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法定代表人薛向军,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宝荣,男,生于1976年6月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号牌为陕CC07**的小型普通客车。2、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鸡腾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宝荣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第00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