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中行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XX因诉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行政确认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宣中行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XX,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沈庆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宗明,该局工伤认定科科长。一审第三人: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伯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XX因诉被上诉人安徽省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德人社局)工伤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的委托代理人胡存飞、被上诉人广德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宗明,一审第三人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运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在广德运通公司担任缝纫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德运通公司为XX等职工安排有宿舍。通常职工于周一早上班至周六离开公司回家休息。2012年11月18日(周日)15时20分左右,XX从广德县新杭镇金鸡笼村小高埂村民组自已家中驾驶两轮摩托车去广德运通公司住宿,准备第二天上班,途径广德县邱村镇街道村村通路段与程亚群驾驶的皖R307**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XX受伤,经广德县中医院住院治疗,XX现已痊愈。广德人社局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了XX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广德认定03132013031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XX的受伤不予认定工伤。XX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XX在提前去往公司上班的路途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XX虽然是在去公司住宿准备第二天上班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广德运通公司已为XX安排了职工宿舍,对XX的上下班合理路途应当理解为公司宿舍和工作岗位之间;XX应当意识到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这种交通方式的危险性,须采取其它安全的交通方式规避这种危险性。故XX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认定工伤的构成要件。广德人社局对XX的受伤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广德人社局广德认定031320130313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负担。上诉人X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发生事故虽是星期天,但第二天早上上班,上诉人家离公司较远,平常都是上班的头一天下午赶到公司住宿,第二天上班。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被上诉人以当天是假期没有安排加班为由,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错误。原判将上下班合理路途狭隘理解为公司宿舍到工作岗位之间没有法律依据。另交通方式并不影响工伤认定标准。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撤销被上诉人广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被上诉人广德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上诉人对XX及一审第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认2012年11月18日15时20分许,XX因交通事故受伤。当日是星期天,广德运通公司休假,没有安排XX加班。(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上诉人在当日公司休假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并未提供该情形符合工伤的法律依据。原判关于上诉人应当注意无证驾驶的危险性,意图说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第三人广德运通公司二审中陈述(1)同意被上诉人广德人社局的答辩意见。(2)上诉人案发当天并非去公司住宿,而是去其他地方办私事,一审关于上诉人系提前一天去公司住宿准备第二天上班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认定不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广德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XX的身份情况。(2)广德县公安局公交认字(2012)第007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XX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实。(3)广德县中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证明XX受伤治疗情况。(4)《外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广德运通公司信息。(5)《关于XX同志申请工伤认定问题的函》、《出勤签到记录卡》、XX的厂牌、《工伤询问笔录》,证明XX与广德运通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XX受伤之日是周日,公司未安排加班。(6)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存根),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XX向一审法院申请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出庭证言,证明XX与两证人同住一个自然村,事故发生当日XX约两证人准备同行,证人去广德办事。XX驾驶摩托车先出发去公司准备第二天上班,后XX出了事故。两证人在去广德县城的路上,看见XX携带准备在公司做饭的大米散落在事故现场等事实。一审第三人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无异。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无异,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广德运通公司每周一7点30分上班,周六17点下班。XX通常周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至广德县新杭镇金鸡笼村小高埂村民组,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从家中到广德县邱村镇街道广德运通公司上班。广德县新杭镇金鸡笼村小高埂村民组至广德县邱村镇街道相距约15公里。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XX受伤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合理的路途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唯一的,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本案中,上诉人XX因家居广德县新杭镇金鸡笼村小高埂村民组,距离其上班的广德运通公司有十几公里的路程,虽广德运通公司为其安排有宿舍,但通常情况下,XX根据公司上下班的时间安排,于周六下班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到公司上班,故XX从广德县新杭镇金鸡笼村小高埂村民组家中往返与广德运通公司的路线,亦应当为XX合理的上下班路线。XX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广德县邱村镇街道村村通路段,系广德县新杭镇金鸡笼村小高埂村民组至广德运通公司路途中,故XX发生的事故地点应当为其上下班途中。虽2012年11月18日(周日)公司未安排XX加班,但XX周一早上上班的时间为7点半,根据XX通常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驾驶两轮摩托车去公司上班的行程习惯,结合11月份天气较冷、日短昼长的季节气候情况,XX于11月18日(周日)下午去公司亦符合常理,且根据XX携带到公司予以食用的大米散落事故现场的情况分析,XX去往公司为了第二天早上正常上班的目的明确,故XX于11月18日(周日)下午15时20分许,发生事故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其上班的合理时间。被上诉人广德人社局认为XX发生事故当天是广德运通公司例假,没有安排XX加班,XX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没有考虑XX发生事故的时间与其工作相关及“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等因素,未能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审以广德运通公司为XX安排了职工宿舍,XX的上下班合理路途应当为公司宿舍和工作岗位之间,是对“上下班途中”的狭义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对XX使用的交通方式如何,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故一审认为XX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认定工伤的构成要件,作出维持广德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广德认定03132013031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少华审 判 员 叶丽芸代理审判员 徐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