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方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山,方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明山,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方传兴,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山与被告方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明山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昌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