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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民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江某某,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