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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程亮与厦门君鼎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亮,厦门君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程亮,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君鼎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东区133商场。法定代表人罗培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劳仲案(2013)1328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君鼎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94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燕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