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商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XX与张广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广信,济南广信凌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商初字第3376号原告XX,男,生于1984年9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广信,男,生于1983年6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广信凌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广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济南广信凌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O13年12月3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承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