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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商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XX与张广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广信,济南广信凌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商初字第3376号原告XX,男,生于1984年9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广信,男,生于1983年6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广信凌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广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济南广信凌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O13年12月3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承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