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奇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望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奇丰,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26日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奇丰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奇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裴奇丰在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入户盗窃7次,其中盗窃未遂3次,盗窃金额514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裴奇丰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戏台坪重建地,推门入室进入肖某家后,盗得堂屋内一辆蓝色美丽达牌山地自行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山地自行车价值2232元。2、2013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裴奇丰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戏台坪重建地,爬窗入室进入李某家中后,盗得被害人李某卧室内的诺基亚1010型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4元。3、2013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裴奇丰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戏台坪重建地,爬窗入室进入谭某家中后,准备盗窃时被发现,并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4、2013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裴奇丰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岸子上组易某家中,准备盗窃时被发现,并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5、2013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裴奇丰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戏台坪重建地,爬窗入室进入危某家中,准备盗窃时被发现,并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6、2013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裴奇丰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戏台坪重建地,进入龙某乙家中,盗走其同学刘某现金2028元。7、2013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裴奇丰窜至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戏台坪重建地,进入龙某乙家中,盗得被害人龙某乙的NHLZ牌黑色T恤一件,耐克球鞋一双,HM蓝色牛仔裤一条,LEE皮带一根,现金32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673元。2013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裴奇丰在长沙医学院附近网吧,被群众抓获并报警。所盗美丽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诺基亚1010型手机一台、NHLZ牌黑色T恤一件,耐克球鞋一双,HM蓝色牛仔裤一条,LEE皮带一根及现金1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被告人裴奇丰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要求以多次和入户盗窃追究被告人裴奇丰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裴奇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证人龙某甲证言、被害人刘某、龙某乙、肖某、谭某、危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裴奇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奇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在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入户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被告人裴奇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其未遂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奇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部分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奇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