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余惠良与俞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惠良,俞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2号原告:余惠良。被告:俞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惠良与被告俞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惠良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惠良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惠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