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钟菊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菊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91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菊芳。因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菊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代理检察员李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菊芳及其辩护人侯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菊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获利数额共计10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伙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照片、车辆某、通讯某、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诉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钟菊芳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其只是参与了邬邱浜30号以及湾里2号的两次打牌赌博。被告人钟菊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菊芳参与了邬邱浜30号以及湾里2号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钟菊芳仅仅是联系了参赌人员,赌博结束后,又应杨冬良的要求招待了参赌人员,所起作用较轻。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菊芳在浩锐服装厂食堂、尖角泾5号以及九庙浜4号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理由如下:1、被告人钟菊芳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均否认参与了上述三次赌博,也没有跟杨冬良共同合伙开设赌场;2、作为参赌人员,对赌场内部结构是不清楚的,参赌人员没有讲到被告人钟菊芳每场赌博都参与并且做了跟开设赌场相关的工作,参赌人员认为赌场是杨冬良和钟菊芳合开的没有具体依据;3、本案主要的犯罪嫌疑人杨冬良尚未归案,在没有杨冬良指证的前提下,其他赌场工作人员的供述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钟菊芳是跟杨冬良合开赌场的。综上,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钟菊芳参与上述三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菊芳伙同杨冬良(在逃)在平湖市独山港镇浩锐服装厂食堂内开设赌场,纠集陶某、于某等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内由冯士林(已判刑)负责拆配赌资和抽头,抽头获利20000余元。2、同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钟菊芳伙同杨冬良在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邬邱浜30号钟建华(已判刑)家中开设赌场,纠集陶某、于某等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由王传洋(已判刑)负责拆配赌资和抽头,由徐海红(已判刑)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抽头获利20000余元。3、同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钟菊芳伙同杨冬良在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尖角泾5号陆荣根(已判刑)家中开设赌场,纠集陶某、于某等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内由王传洋负责拆配赌资和抽头,抽头获利30000余元。4、同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钟菊芳伙同杨冬良在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九庙浜4号姚引龙(已判刑)家中开设赌场,纠集陶某、于某等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由王传洋负责拆配赌资和抽头,由徐海红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抽头获利20000余元。5、同年9月中旬一天的下午,被告人钟菊芳伙同杨冬良在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湾里2号陈道林(已判刑)家中开设赌场,纠集陶某等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由王传洋负责拆配赌资和抽头,抽头获利10000余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钟菊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8月底的一晚,杨冬良说欠了债,想开个赌场。杨冬良叫其去玩,顺便拉几个认识的参赌人员,到时会有好处费,其表示同意。2012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杨冬良打其电话说下午要在新埭开赌场,让其叫些人等在新埭镇星阁加油站北侧的高层那边。其便打电话告知陶某,后与陶某等人由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接送到新埭镇鱼圻塘村邬邱浜30号,在楼底大厅以“筒子功”的形式开始赌博。该场抽头20000元以上。杨冬良事后给了其3000元好处费,并叫其拿出一部分钱招待陶某。其让陶某等人住进白金汉爵酒店,并请陶某等人吃饭,其最后拿到500元。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杨冬良又打其电话,叫其喊些参赌人员在新埭星阁加油站北侧的小高层那边等车去赌场,其就电话联系陶某和姚某,后与陶某等人一起搭乘白色面包车到了新埭镇鱼圻塘村湾里2号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该场抽头在10000元以上。杨冬良事后给了其3000元好处费,并叫其拿出一部分钱招待好陶某,其最后拿到500元。(2)同伙王传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冬良与其系朋友关系。杨冬良说和钟菊芳一起合开了一个场子,让其过去看看,必要时还会借点“炮子”。其后来在浩锐服装厂食堂、邬邱浜30号、尖角泾5号、九庙浜4号以及湾里2号的赌场里放“炮子”。赌场的老板是杨冬良和钟菊芳。杨冬良和钟菊芳在场子里看着,杨冬良开庄时还自己抽头。五次开赌场,抽头在100000元左右。(3)同伙冯世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钟菊芳与其系同居关系。2012年9月初的一晚,平湖市独山港镇浩锐服装厂食堂内有人在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赌场的老板是“小杨头”和钟菊芳,赌博用的麻将牌是“小杨头”和钟菊芳提供的,赌场地点是钟菊芳联系的,王传洋在里边放“炮子”,王传东和胡祥林在看场子,陶某是开庄的。“小杨头”和钟菊芳同意其帮忙抽头和拆配赌资,并讲好让其从庄家那里拿取好处费。其当天从陶某处抽头不下20000元,陶某后分给其300元好处费。(4)同伙徐海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9月10日以及12日,其开了辆白色金杯面包车,两次在新埭镇星阁加油站北侧的小高层附近接了钟菊芳、陶某等人到邬邱浜30号、九庙浜4号的农户家赌博。赌场的老板是杨冬良和钟菊芳,参赌人员是杨冬良和钟菊芳各自联系的。杨冬良在没有人开庄时,还会顶庄。(5)同伙田多永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杨冬良、钟菊芳、王传洋等人开了赌场,由于杨冬良和钟菊芳对新埭镇的情况不熟,王传洋便让其找赌场地点。其共找了三个开设赌场的地点,分别是鱼圻塘邬邱浜30号钟建华家、九庙浜4号姚引龙家以及湾里2号陈道林家。(6)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初的一天,钟菊芳说她自己开了一个赌场,让其有空过去捧场。当晚,钟菊芳打电话,让其在东西大道全塘加油站等。晚上8点左右,来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其看到钟菊芳等人在车里,就和姚某坐车一起去了独山港金沙村周家圩浩锐服装厂食堂。在其开庄时,钟菊芳安排冯世林负责抽头和拆配赌资。该场冯世林抽头20000元以上。同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钟菊芳让其在新埭镇星阁加油站北侧的小高层等车。下午1点,徐海红开车送其和姚某等人到了邬邱浜30号。当天,由其和杨冬良两人开庄,抽头数额在20000元以上。同年9月11日左右的一天,钟菊芳又让其在新埭镇星阁加油站北侧的小高层等车。其和姚某由一辆面包车接送到尖角泾5号,当天由其和杨冬良开庄,抽头数额在30000元以上。同年9月12日左右的一晚,钟菊芳又让其在新埭镇星阁加油站北侧的小高层等车。晚上七点,其和姚某由徐海红开车送到了九庙浜4号。当晚的庄由其和杨冬良开,抽头数额在20000元以上。同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钟菊芳又让其在新埭镇星阁加油站北侧的小高层等车。其和姚某搭乘白色面包车去了湾里2号,当晚的抽头数额为10000元以上。陶某还证实,钟菊芳为他和姚某在白金汉爵酒店开房间,请他与姚某吃饭,以便于他继续在赌场里开庄。他与钟菊芳是玩牌认识的,除了喊他去打牌,钟菊芳不会联系他。(7)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经杨冬良和王传洋联系,其在浩锐服装厂等地以“筒子功”的形式参赌了五次,赌场是杨冬良和钟菊芳合开的。9月12日左右前往九庙浜赌博时,其和钟菊芳,陶某等人一起在新埭镇星阁加油站小高层附近上的车。(8)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经杨冬良联系,其在2012年9月间共参与赌博四次。赌场是杨冬良和钟菊芳合开的,赌博用的麻将筒子牌也是杨冬良和钟菊芳提供的。(9)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陶某参赌的五次,其均跟去,帮忙看着以防止别人做手脚。赌场的老板一直是杨冬良和钟菊芳。在浩锐服装厂赌博时,杨冬良和钟菊芳安排冯世林拆配赌资和抽头。(10)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初的一晚,冯世林等人在其位于独山港镇金沙村周家圩42号东隔壁的浩锐服装厂食堂内开设赌场。(11)同伙陆荣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9月中旬,有二、三十人在其位于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尖角泾5号的家中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后来,安徽男子给了他500元。(12)同伙姚引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9月份,有人在其位于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九庙浜4号的家中开赌场,并给了他母亲300元好处费。(13)同伙钟建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小龙”到他家里,说“钟钟”和“小羊头”要叫些人在他家里赌博,每场会给500元的好处费,其表示同意。后,有二、三十人到其位于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村邬邱浜30号的底楼大厅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小龙给了他500元好处费。(14)同伙陈道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9月的一天,安徽人小龙来找他,说要借他家用一下,下午“小羊头”等人要来开个赌场,会给500元的好处费,其表示同意。当天下午,“小羊头”和“钟钟”等二、三十人到他家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小龙给了他500元。(1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伙王传洋、冯世林、徐海红、田多永等人的判刑情况。(16)抓获情况证实:被告人钟菊芳于2013年8月13日晚被新埭派出所抓获,无自首情节。(1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钟菊芳因赌博,三次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18)通讯某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钟菊芳与陶某、姚某自2012年9月9日至9月中旬期间,有过频繁的通话联系。在平湖市新埭镇鱼圻塘邬邱浜30号以及鱼圻塘村湾里2号开设赌场中,被告人钟菊芳事先联系参赌人员,事后安排参赌人员住宿饮食,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故对被告人钟菊芳提出的其仅仅是参与了两次赌博的辩解,不予采信;指控被告人钟菊芳联系参赌人员前往独山港镇浩锐服装厂食堂、新埭镇鱼圻塘村尖角泾5号以及九庙浜4号进行赌博的犯罪事实,由证人陶某、于某、姚某的证言,同伙王传洋、徐海红等人供述以及通讯某等证据予以证实,同伙冯世林与证人陶某、姚某还指认钟菊芳安排冯世林在浩锐服装厂食堂抽头,故对被告人钟菊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菊芳未参与上述开设三场赌场犯罪事实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菊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获利数额共计10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菊芳曾因赌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现犯开设赌场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菊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飞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