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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亚媚诉陈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