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亚媚诉陈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