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宏升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宏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宏升,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3)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宏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宏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尹宏升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23-3号某某室,容留王某某、王某吸食冰毒两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宏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罗某某证言、被告人尹宏升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尹宏升的供述等证据��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宏升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尹宏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宏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