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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荆传英与赵振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传英,赵振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901号原告:荆传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赵振显,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桃园。原告荆传英诉被告赵振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家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昕艳、人民陪审员汤敬东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荆传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振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传英诉称:2010年3月6日,被告赵振显因母亲住院,向原告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2年内还清,被告用工资本抵押。2012年2月,被告将工资本挂失,一直拖欠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赵振显未答辩。原告荆传英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赵振显未质证。被告赵振显未举证。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被告赵振显向原告荆传英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徐涛现金4万元,母亲住院手术费用,用工资本抵押,还完徐涛哥款以后,接着还荆传英3万元。因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显振借原告荆传英款3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振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荆传英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振显负担(该款先由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垫付,待执行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5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