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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黄新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民,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077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民,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李建军。关于黄新民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白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0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古中贡酒中国喜系列56箱,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杨益非执行。执行中,电话联系申请人,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