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孙某某,男,1951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春林,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树松,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女,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春林、桑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虽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小 宁代理审判员 尹 兵人民陪审员 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彤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