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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春燕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春燕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94号罪犯谢春燕,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3日作出(1999)绵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春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民事赔偿。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19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3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1999年4月2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4年8月30日止于2022年8月2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2010年7月30日和2012年5月3日分别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4682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3799号刑事裁定和(2012)成刑执字第25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4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谢春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