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蒙蒙与孙延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蒙蒙,孙延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62号申请人:张蒙蒙,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孙延超,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张蒙蒙与被申请人孙延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延超所有的号牌为鲁Q1XX**车辆一辆(保全金额为11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延超所有的牌号为鲁Q1XX**车辆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道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