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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皖民四初字第00021-1号原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2839722-6法定代表人:唐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雪明,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22544-1。法定代表人:凤海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中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受理原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其已支付工程款77913200元,现双方争议标的不超过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该案不应由省高级法院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所在地的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为101612980.3元及该款的利息,根据《》第的规定,本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5000万元,且当事人不在同一辖区,所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提异议属实体审理内容,因该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其异议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天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跃芳审 判 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孔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福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