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宋立娜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立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040号罪犯宋立娜,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作出(2005)一中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立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高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全案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1年8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立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多次及2011年、2012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立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立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