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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辛商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石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石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辛商初字第00174号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三山镇南村。法定代表人柯银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所律师。被告南京石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石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石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石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50元,由原告镇江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