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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催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泰波电抗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泰波电抗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催字第0023号申请人无锡市泰波电抗器有限公司,(单位代码:13623175-6)。负责人周明基,无锡市泰波电抗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泰波电抗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EA/010001227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06年05月12日、银行汇票出票人为无锡市泰波电抗器有限公司、银行汇票付款行为建设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云南电力物资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无锡市泰波电抗器有限公司,银行汇票付款期限为壹个月的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泰波电抗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一刚审判员  孙佳蓓审判员  纪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