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湾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吴永兴与张青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兴,张青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湾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吴永兴。被告:张青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兴与被告张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兴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永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永兴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