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隗秀书与李庭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秀书,李庭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隗秀书,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李庭斋,男,1942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隗秀书与被告李庭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隗秀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隗秀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隗秀书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英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