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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隗秀书与李庭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秀书,李庭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隗秀书,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李庭斋,男,1942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隗秀书与被告李庭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隗秀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隗秀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隗秀书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英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