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志高与被告王改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某,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某,女,198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