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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马红霞与范伟锋、刘金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范卫峰,刘金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620号原告马红霞,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教师,大学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委托代理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卫峰,男,199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翔,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2012年9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范卫峰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西范小学西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原告马红霞发生事故,造成马红霞及坐车人刁国红受伤,隆尧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隆公交认字(2012)第2012013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范卫峰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刁国红负该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6474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霞与被告范卫峰、被告刘金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霞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瑞华审 判 员  赵彦军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