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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钱金忠与许文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忠,许文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钱金忠。被告许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忠与被告许文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金忠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燕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