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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吴国元与张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元,张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花商初字第9号原告:吴国元。委托代理人:万秀萍。被告:张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元诉被告张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元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元撤回对被告张显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吴国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