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瓯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凤与被告龚抗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龚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宝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