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湛某,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9)。委托代理人苏清柱、苏华梅,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湛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岩芳审 判 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张婉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颜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