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文权、魏亚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文权,魏亚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民初字第56号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建平。委托代理人:胡建平。委托代理人:杨丽英。被告:应文权。被告:魏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应文权、魏亚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