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金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上诉人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金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金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金湘华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兰祥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