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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民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红建与吴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93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国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 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