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民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红建与吴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民初字第293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国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 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