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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克华、杨细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黄克华,杨细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章俊斌。被告:黄克华。被告:杨细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克华、杨细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