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黄克华、杨细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黄克华,杨细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丁宗捷、章俊斌。被告:黄克华。被告:杨细条。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黄克华、杨细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搜索“”